固原仲裁委员会举证通知书
(2022)固仲受字XXXX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固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有关规定,现要求你(单位)收到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涉外仲裁案件为四十五日,金融仲裁案件为十日)内提交以下证据、材料: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营业执照、事业法人机构代码证;当事人为公民的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者户籍证明(一份);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一份);
3、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出具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如委托律师代理的,出具律师指派函(一份);
4、答辩书、有仲裁反请求的提供仲裁反请求书;
5、本案所涉及的合同、协议、交货(付款)凭证及票据、往来函件等;
6、其他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或者你方主张的证据、材料;证据材料应当标明序号、页码,并附证据目录。
以上4-6项材料简易程序一式三份,普通程序一式五份,每增加一个当事人就相应增加一份。
以上1-6项材料,当事人自收到本会受理或应诉通知之日起十五日(涉外仲裁案件为四十五日,金融仲裁案件为十日)内提交。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仲裁委秘书处不再接收,由仲裁庭依据《固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XXXX条的规定处理。提交时应将证据材料列明清单、装订成册、编制页码并说明证据目的。
另外,请将以上提交的仲裁申请书或答辩书等相关书面材料的电子文档发送至本会电子信箱中。电子信箱:XXXXXXXXXX
固原仲裁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