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原仲裁委员会
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 号 | (2022)固仲受字XXXX号 | 案 由 | 合同纠纷 | |
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
告 知 事 项 | 当事人提供准确的送达地址是仲裁委员会有效送达法律文书,保证及时审理案件的关键。为切实提高送达效率,发挥送达制度的积极作用,特将地址确认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法律文书,保证仲裁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 2、仲裁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仲裁委员会变更后的送达地址; 3、根据本会规则规定,仲裁文书邮寄至当事人确认的地址,即为送达。 4、因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会,导致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确认的当事人承担。 5、请于收到本确认书之日起15日内寄回。 | |||
申 请 人 提 供 的 送 达 地 址 | 申请人 地址确认 | 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电话: | ||
申请人代理 人地址确认 | 地址: 收件人(或代收人): 电话: | |||
我已经阅读(听明白)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栏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 当事人(签章): 年 月 日 | ||||
仲裁委员会工作人员签名 | 年 月 日 |
固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节选)(以固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为准,节选仅作为参考)
第四十九条 当事人申请仲裁或者答辩时应当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向本会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仲裁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当事人在仲裁结案文书送达之前变更送达地址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告知本会。因当事人自己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本会,导致无法送达的法律后果由作出确认的当事人承担。
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的,以合同中约定的送达地址送达。仲裁文书邮寄至该地址,即为送达。
当事人未向本会确认自己的送达地址,合同也未约定送达地址,但存在下列地址的,将仲裁文书邮寄至下列地址:
(一)合同约定的当事人联系地址;
(二)对方当事人提供的其他地址;
(三)自然人户籍登记的住所地、身份证地址或者经常居住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或者营业地点。
仲裁文书在第一次邮寄受送达人成功的,在此后的程序中邮寄同一地址无人签收的,视为送达。
受送达人拒绝签收或者要求退回邮寄的仲裁文书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当事人故意提供不实送达地址的,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
第五十条 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方式送达的,应当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并确认其准确的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采用电子方式送达并约定电子送达地址或者号码的,可以采用电子方式送达。
电子送达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等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作为送达媒介。传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提交证据能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本会对成功发送日期的认定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