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文书两次无人签收,被认定为不符合送达程序,裁决
被撤销
发布时间:2022-8-18 来源:环中商事仲裁
导读
被申请人无法送达的情形并不少见,然而,如果送达两次均无人签收,是否可以视为仲裁机构完成了送达义务?如遇前述情形,仲裁机构如何操作才能保证送达程序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
一、案件索引
审理法院: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 号:(2018)甘02民特6号
裁判日期:二O一八年八月九日
申请人:唐燕飞,女,汉族。
被申请人:甘肃金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城关区庆阳路128号;马占义,男,回族;马风兰,女,东乡族;杨林,男,汉族;和政县星月民族用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和政县城关镇前川新村34号。
二、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唐燕飞称,仲裁委未在仲裁规则规定的期限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仲裁规则、仲裁员名册等向申请人送达,亦未通知申请人开庭时间,仲裁程序违法。据此,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仲裁裁决。
三、被申请人答辩意见
被申请人杨林称,同意唐燕飞的请求。
被申请人金桥公司、被申请人马占义、被申请人马风兰、被申请人星月公司未作答辩。
四、甘肃省嘉峪关市中级人民法院意见
经审查查明:
2018年4月6日,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嘉仲裁字(2017)第2-18号裁决:一、被申请人马占义向申请人甘肃金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代偿的借款本金及利息277852元;二、被申请人马占义向申请人甘肃金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担保费38926元;三、被申请人马占义向申请人甘肃金桥实业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98630元;四、被申请人马风兰、杨林、唐燕飞、和政县星月民族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对被申请人马占义上述第一、二、三项债务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拍卖、变卖被申请人杨林所有的位于甘肃省××县的房产(和城XXXX号),申请人甘肃金桥实业有限公司在代偿的本金及利息277852元、担保费38926元、违约金98630元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六、被申请人马占义、马风兰、杨林、唐燕飞、和政县星月民族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甘肃金桥实业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担保债权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本案的仲裁费12491元、由被申请人马占义、马风兰、杨林、唐燕飞、和政县星月民族用品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承担。上述应付款项于本裁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完毕。
2012年12月3日,金桥公司同马占义、中企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马占义向中企公司借款20万元,由金桥公司提供担保,马占义、马风兰、杨林、唐燕飞、星月公司向金桥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书》,承诺以其享有的全部财产及收入向金桥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时,杨林以其所有的甘肃省××县的房产(作价29万元)向金桥公司作抵押反担保,承担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并办理了抵押权登记。中企公司将20万元支付给马占义,期限届满后,马占义未按约定还款,2015年12月1日,金桥公司代马占义向中企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277852元。金桥公司请求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裁决马占义、马风兰、杨林、唐燕飞、星月公司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仲裁庭通过邮政快递向唐燕飞原籍所在地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地址确认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时,两份快递收件人签收处均无人签名,唐燕飞称其本人不在原籍,亦未委托他人签收文书。
本院认为:
仲裁庭通过快递方式向唐燕飞送达仲裁申请书副本、答辩通知、地址确认书、仲裁庭组成通知书、开庭通知书等仲裁文书时,两次送达均无人签收,不符合送达规定,仲裁庭在此情况下做出的裁决违背了法定仲裁程序,属于法定被撤销的事由,唐燕飞的申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撤销嘉峪关市仲裁委员会嘉仲裁字(2017)第2-18号裁决。
五、环中观察
通过研析本案,环中仲裁团队认为,以下几个方面值得注意:
1.仲裁程序中的送达。仲裁中的送达问题关系到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对当事人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送达问题处理不当,裁决被撤销的可能性极大。也正因如此,送达问题无论是在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还是在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中均属于被经常提出的事由。就撤销仲裁程序而言,送达问题一般会被归于《仲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何为“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是否违反法定程序就会导致裁决被撤销和不予执行?《仲裁法》并未予以明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仲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违反法定程序”,是指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和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决的情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违反仲裁法规定的仲裁程序、当事人选择的仲裁规则或者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别约定,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的“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未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规定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导致其未能参与仲裁,或者仲裁员根据仲裁法或仲裁规则的规定应当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经审查属实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仲裁庭按照仲裁法或仲裁规则以及当事人约定的方式送达仲裁法律文书,当事人主张不符合民事诉讼法有关送达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综上,违反仲裁法规定的程序、仲裁规则的规定、当事人对仲裁程序的特特别约定属于“违反法定程序”,这种违反必须达到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裁决的程度,才可能导致裁决被撤销。
2.本案中所涉及的送达问题,《仲裁法》《仲裁法司法解释》均未作出细致规定。类似于中国仲裁立法,将送达的具体事项留给仲裁规则来规定的情况,并不少见。因为,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新的送达方式可能随时会出现并运用到仲裁中来,为保持《仲裁法》及司法解释的稳定性,把送达事项留给经常被修订的仲裁规则来规定有其一定的合理性。因此,送达问题是否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的认定,须依赖仲裁规则的规定来判断。根据裁定披露的信息,本案中,仲裁委员会送达的文书实际上被签收了,但是,收件人签收处却并没有收件人的签名。基于此,法院认定,送达程序不符合仲裁规则的规定,违反法定程序。涉案送达是否违反仲裁规则,环中仲裁团队在没有查询到嘉峪关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情况下,暂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相关规定作为参照进行分析。《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八条规定“(一)有关仲裁的一切文书、通知、材料等均可采用当面递交、挂号信、特快专递、传真或仲裁委员会仲裁院或仲裁庭认为适当的其他方式发送。(二)上述第(一)款所述仲裁文件应发送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自行提供的或当事人约定的地址;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没有提供地址或当事人对地址没有约定的,按照对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提供的地址发送。(三)向一方当事人或其仲裁代理人发送的仲裁文件,如经当面递交收件人或发送至收件人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或经对方当事人合理查询不能找到上述任一地点,仲裁委员会仲裁院以挂号信或特快专递或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包括公证送达、委托送达和留置送达在内的其他任何手段投递给收件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注册地、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即视为有效送达。”基于本案所披露的情况,可以推测以下事实:第一、撤裁申请人没有参加仲裁程序;第二、撤裁申请人也没有向仲裁委员会提供送达地址;第三、仲裁委员会送达的地址即撤裁申请人的原籍地应该是仲裁申请人提供的地址。但是原籍并非住所地,如果仲裁申请人没有证明原籍是撤裁申请人的惯常居住地、通讯地址,那么仲裁机构向原籍送达,确实存在一定问题。本案中,送达文书确被人签收,但签收处没有签名。此时,仲裁机构可以采取以下做法,以保证送达程序符合规则要求:首先,向快递公司及时询问没有签收人签字的具体原因,甚至可以再次送达,并要求取得收件人签名;其次,如果仍未能取得收件人签名,可以再次要求仲裁申请人提供或者确认仲裁被申请人的住所地、惯常居所地、通讯地址;再次,如仲裁申请人经合理查询未能提供前述地址。仲裁机构可通过公证送达的方式,向被申请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住所地、惯常居住地或通讯地址送达。
来源:微信公众号“环中商事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