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2-8-28 来源:固原仲裁委员会
根据固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规定,仲裁裁决应当在仲裁庭组成后四个月(简易程序为60日,涉外案件为六个月)内作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会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以上规定,不包括对专门性问题进行审计、评估、鉴定的期间。
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起仲裁反请求被受理并与仲裁请求合并审理的,全案审理期限从仲裁反请求受理之日起重新计算。
仲裁员因回避或其它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导致仲裁庭重新组成的,案件的审理期限从仲裁庭重新组成之日起重新计算。(固原仲裁仲裁规则若有涉外规定,以规定时间为主,若未规定,则不写。)